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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266 沪市 健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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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266:健之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11-30

605266:健之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健之佳                                    股票代码:605266
 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Jianzhijia Health-Chain Co., Ltd.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五)综合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
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蓝波、舒畅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蓝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如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公司实际控制人舒畅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二)公司控股股东畅思行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在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三)公司股东蓝抒悦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在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四)公司股东昆明诚德业、郝培林、高峰、西藏天时、宁波德瑞、昆明饮水思源、苏州和聚融益、苏州和聚汇益、苏州和益、宁夏方舟、上海九瑞、项红、文薇、罗英辉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公司内部董事张云鸿,高级管理人员颜文、江燕银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六)公司监事金玉梅、方丽,高级管理人员胡渝明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七)公司外部董事王雁萍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八)公司员工持股合伙企业昆明云健宏、昆明南之图、昆明春佳伟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在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九)其他内部员工股东宫永平、施艳春、赵乔珍、张春华、倪峻峰、纳鹏远、梁庆民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十)其他股东限售安排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预案有效期及启动条件

  (一)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在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三)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10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 180 个自然日内,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方案履行相关义务。若股价稳定方案实施期内未能实现稳定目标,则方案实施期自动延长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预案具体包括三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依次为:(一)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将按照顺序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一)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1、发行人董事会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 10 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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