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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年4月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20-04-09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年4月7日报送) PDF查看PDF原文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TIP RUBBER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地址: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金龙路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
502,1103,1601-1615,1701-1716室)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策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3,352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公司本次发行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3,408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天普控股、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天昕贸易和普恩投资
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
相应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尤建义先生和王国红女士承诺:(1)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2)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
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4)本人将不因其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童敏、范建海、沈伟益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
由公司或宁波市普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购该部分股
份。(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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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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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等
相关承诺
1、控股股东、其他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天普控股、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天昕贸易和普恩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2)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尤建义先生和王国红女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
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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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3、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股东承诺
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童敏、范建海、沈伟益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或宁波市普恩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
调整,下同;以下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①当达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5个交
易日内将增持计划递交至公司并予以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自增持计划
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实施增持计划,且合计增持股份数量不少于公司股份
总数的2%。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所增持股票的限售期限需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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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计划的30个交易日内,若公司股票
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即可停止继续实施增持计划。若
合计增持股份数量未达到上述①项所述要求,亦可按照本项执行。
(2)公司回购股票
①当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会应
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会议,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予以公告: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增持股票行为时;
B、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
于每股净资产。
关于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予以公告,公司股东大会对
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票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②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③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资金状况、行
业所处环境、融资成本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B、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④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
净资产时,公司即可停止继续回购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当达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5个交易日内将增持计划递交至公司并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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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0个交
易日内实施增持计划。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增持股票行为,且公司回购股票无法实
施或回购股票的决议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B、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或公司回购股票行为已
完成,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
②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
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30%。
③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所增持股票的限售期
限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④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计划的30个交易
日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即可停止继续
实施增持计划。若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未达到上述(2)项所述要求,亦可按照
本项执行。
⑤公司承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
承诺要求。
3、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程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或
要求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
部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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