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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255 沪市 天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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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255:天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8-24

605255:天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天普股份                                  股票代码:605255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TIP RUBBER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地址: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金龙路 5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普股份”、“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等相关承诺
    (一)控股股东、其他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天普控股、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天昕贸易和普恩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尤建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股东承诺

    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童敏、范建海、沈伟益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或宁波市普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共有 3 名,分别为天普控股、尤建
义和天昕贸易。天普控股、尤建义和天昕贸易均出具了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如下:

    本企业/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1、在本企业/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减持价格。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减持数量。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

    5、减持期限。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企业/本人拟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①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订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②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本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
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或者股份回购预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否决,或者公司公告实施回购的具体方案后 30 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或者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 5 个连续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②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并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
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会计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
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 30 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 5 个连续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②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并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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