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TIP RUBBER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地址: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金龙路 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3,352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公司本次发行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2.66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8 月 13 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3,408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1、公司控股股东天普控股、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天昕贸易和普恩投资
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
相应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尤建义先生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直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定的承诺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4)本人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承诺。
3、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童敏、范建海、沈伟益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
由公司或宁波市普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购该部分股
份。(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8 月 12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等相关承诺
1、控股股东、其他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天普控股、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天昕贸易和普恩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尤建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股东承诺
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童敏、范建海、沈伟益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或宁波市普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以下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①当达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将增持计划递交至公司并予以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自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增持计划,且合计增持股份数量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所增持股票的限售期限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计划的 30 个交易日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即可停止继续实施增持计划。若合计增持股份数量未达到上述①项所述要求,亦可按照本项执行。
(2)公司回购股票
①当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会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会议,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予以公告: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增持股票行为时;
B、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
关于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予以公告,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票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②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③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资金状况、行业所处环境、融资成本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B、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④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即可停止继续回购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当达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15 个交易日内将增持计划递交至公司并予以
公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增持计划。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增持股票行为,且公司回购股票无法实施或回购股票的决议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B、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增持计划已实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