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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年4月23日报送)

公告日期:2020-04-30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年4月23日报送)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Yongmaotai Automotive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 57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4,7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18,8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宏、周秋玲、徐文磊、徐娅芝以及高级管理人
员章荣剑承诺:
一、自永茂泰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永茂泰股份,也不要求永茂泰回购该部
分股份。
二、永茂泰上市后6个月内如永茂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永茂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及作为公司董事的孙福荣、孙晓鸣、朱永,作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姜留奎承诺:
一、自永茂泰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永茂泰股份,也不要求永茂泰回购该部
分股份。
二、永茂泰上市后6个月内如永茂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永茂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磊昶投资和宏芝投资承诺:
一、自永茂泰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永茂泰股份,也不要求永茂泰回购该
部分股份。
二、永茂泰上市后6个月内如永茂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持有永茂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章雄辉、徐精女承诺:
自永茂泰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永茂泰股份,也不要求永茂泰回购该
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永茂泰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永茂泰股份,也不要求永茂泰回购该
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20年【  】月【  】日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安排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宏、徐文磊、徐娅芝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章荣剑承诺:
(一)自永茂泰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
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三)永茂泰上市后6个月内如永茂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
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永茂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四)本人不因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本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秋玲承诺:
(一)自永茂泰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永茂泰上市后6个月内如永茂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永茂泰股票的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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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三)本人不因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公司董事孙福荣、朱永、孙晓鸣及高级管理人员姜留奎承诺:
(一)自永茂泰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
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三)永茂泰上市后6个月内如永茂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永茂
泰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四)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公司监事王美英、张发展、章妙君承诺:
(一)自永茂泰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监事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1)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6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监事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公司股东磊昶投资和宏芝投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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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一)自永茂泰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永茂泰上市后6个月内如永茂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永
茂泰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亲属章雄辉、徐精女承诺: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
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
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经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发行人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
司股价的预案》。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宏、周秋玲、徐文磊、徐
娅芝,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
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
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
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110%时,
公司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
2、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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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下述规则启动并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
案。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实施顺序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
的义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
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仍符合法定上市条
件。
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及顺序如下:
1、投资者见面会;
2、公司回购股份;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4、董事(限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股份。
当符合预警条件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1;当符合启动条件时,实施稳定股
价措施2、3、4。稳定股价措施2、3、4依次按顺序实施,当前一顺序措施实施
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然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原因,无法实施前一顺序的稳定股价措施,则继
续实施之后顺序的稳定股价措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
1、投资者见面会
公司应自达到预警条件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
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等进行深入沟通。
2、公司回购股份
在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达成后,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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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
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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