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58 证券简称:华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8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子公司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进行修订,并将《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应的工商备案手续。相关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因增减条款带来的序号改变以及个别字词修改、不涉及实质意思的改变,不作对照列示。
特此公告。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30 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
任。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新增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分公司集中存管。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化
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删除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
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
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除外:
……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
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
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