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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128 沪市 上海沿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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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128:上海沿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9-14

605128:上海沿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上海沿浦                              股票代码:605128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YanPu Metal Products Co.,Ltd

            (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江凯路 128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楼)

                          二〇二〇年九月


                    特别提示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沿浦”、“本公司”或“发
行人”、“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特别提示......2
目录......3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5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5

    (一)遵守相关规定的承诺......5

    (二)股份锁定及限售、减持意向承诺......5
    (三)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

    的承诺......10

    (四)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14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15

    (六)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18

    (七)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19

    (八)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19
    二、保荐机构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21

    三、发行人律师对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的意见......22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23

    一、股票上市的审核情况......23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23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25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25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25

    三、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26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27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31

    一、发行数量......31

    二、发行价格及市盈率:......31


    三、每股面值......31

    四、发行方式......31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31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32

    七、募集资金净额......32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2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32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33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36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36

    二、其他事项......36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40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40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40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及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遵守相关规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股份锁定及限售、减持意向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本人承诺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思成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本人承诺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钱勇、秦艳芳、乔隆顺、顾铭杰、孔文骏、余国泉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或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可以减持股份的,本人承诺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担任监事的股东王晓锋、陆燕青、周建明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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