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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111: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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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我们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本次会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论证充分,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编制的《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填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相关主体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增强了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关于开立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立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九、关于《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1、《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限售期、解除限售日、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
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我们认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该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具体数值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历史业绩以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层面,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和激励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康捷、朱和平、窦晓波
                                                    2021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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