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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111: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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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变化进行的相应变更。此次修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1、《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限售期、解除限售日、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
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我们认为:

  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变化进行的相应变更。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目的。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和激励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同意将《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调整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关于调整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我们认为:

  鉴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资格,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据此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名单进行的调整。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康捷、朱和平、窦晓波
                                                    202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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