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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100 沪市 华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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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100:华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8-10

605100:华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华丰股份                          股票代码:605100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特别提示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股份”、“公司”、“本公司”、“发行人”)
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4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期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4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6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7
 四、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14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17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20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25
 一、股票上市的审核情况......25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25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27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27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27
 三、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情况......28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2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30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33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34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34
 二、其他事项......36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37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3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37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及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期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同时担任董事的徐华东、CHUI LAP LAM 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控股股东 Engineus Power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股东上海冠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股东厦门中科招商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智德盛银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东陆晋泉、颜敏颖、章克勤、林继阳、黄益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宏霞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华丰动力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二)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 Engineus Power 承诺:

  1、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及本企业之一致行动人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本企业及本企业之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票数量总数的 25%;且本企业及本企业之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如华丰动力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有送股、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情形的,则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本公司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本公司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本公司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通过华丰动力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但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并且,如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本企业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6、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华丰动力股票的,本企业违规减持所得归华丰动力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支付给华丰动力,则华丰动力有权以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予以抵扣。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发行人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制定了《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被触发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拟定回购股份方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

  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回购期限、中止条件等内容。公司回购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③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 Engineus Power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制定并公告增持计划: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连续 15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控股股东应在增持计划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增持计划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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