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Action Edu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上海市闵行区莘建东路58弄2号1005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
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数量
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109万新股,且公开发行的股份不低于发行
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最终发行数量以证券监管部门核准的为准。
本次发行中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公司股份。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及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践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之情形,
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除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外,本人在行动教育任职期间,即担
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
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离职,则在离
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颖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之情形,
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
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相应价格。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维腾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之情形,
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相应价格。
3、除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外,本人在行动教育任职期间,即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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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发行人的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发行人股东上海云盾、上海蓝效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发行人股东上海云效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发行人其他股东
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
定,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434.1857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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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
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
断。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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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承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行动教育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因本机构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践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
的价格。
3、除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外,本人在行动教育任职期间,即担任发行人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颖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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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相应
价格。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维腾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
的相应价格。
3、除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外,本人在行动教育任职期间,即担任发行人
的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25%。如本人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发行人股东上海云盾、上海蓝效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发行人股东上海云效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单位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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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部分股份。
(六)发行人其他股东
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发行人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及程序
1、预警条件及程序: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每股净
资产时,公司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公司
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
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或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
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3、停止条件:在公司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
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或承诺履行完毕:
(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停止实施
稳定股价措施。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将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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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采
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股价,且应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
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
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2、要求公司控股股东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