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证券代码:605090 证券简称: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23-016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 515,169,740.10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本次置换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西九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向 New Sources Investment Limited 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27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2,000,000 张募集配套资金,种类为可转换为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照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80,158,679.25
元,上述款项已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全部到账。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于《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披露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用途,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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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用途 项目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费用 金额
1 川西名山 2×20 万吨液化天然气清洁能源基地项目 60,646.59 50,000.00
(一期)
2 支付现金对价 60,000.00 60,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及支付本次交易相关费用 10,000.00 10,000.00
合计 130,646.59 120,000.00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置换事项出具了《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515,169,740.10 元,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用途 募集资金承诺 自筹资金实际
投资金额 投入金额
1 川西名山 2×20 万吨液化天然气清洁能源基地项目 500,000,000.00 /
(一期)
2 支付现金对价 600,000,000.00 515,169,740.10
3 补充流动资金及支付本次交易相关费用 100,000,000.00 /
合计 1,200,000,000.00 515,169,740.10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3 年 3 月 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515,169,740.10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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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九丰能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鉴证,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市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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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
了截至 2023 年 3 月 2 日止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4、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