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Taihe Water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曹黎路 38 弄 19 号 1957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暨主承销商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1、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应当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费用后)不超过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
2、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1,953 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3、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为 22,652.40 万元。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根据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及持续
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可采取现金、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特殊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利润分配条件及比例为:1、公司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2、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时,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一亿元;3、在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资金需求,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4)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中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预计收益情况,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5)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文辉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另外,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限售有其他规定和要求的,按照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同时,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不因不再作为实际控制人或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其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张美琼、徐小娜、姜伟、王兰刚、陈焕洪、叶褚华、王博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另外,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限售有其他规定和要求的,按照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同时,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
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股东华翀投资、上海诚毅和上海陟毅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另外,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限售有其他规定和要求的,按照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发行人股东何光辉(实际控制人之弟)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另外,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的股份限售有其他规定和要求的,按照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发行人股东国信君安、杭州晟智汇、苏州和信达、泓泉清旷、尚融投资、上海乾霨、磐石腾达、国悦君安、国悦君安三期、上海碧溪、深圳可信时代、苏州时代创业、涵畅青渠、上海衫睿、上海莘睿、星河博文、磐石澄星、苏州时代股权、湖南湘江、十月投资、中山时代、申毅创合、上海龙在、浙江茂汇、朱祥、钟震宇、石兴梅、阮荣林、黄华、徐丰翼、王绍华、王国荣、丁丽娟、姚良辰、冯庆、罗颂韶、宋晓虹、兰伟、王顺龙和吴少杰等 40 位股东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另外,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的股份限售有其他规定和要求的,按照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其他承诺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所作出的有关承诺,包括: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等,请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
五、特别风险提示
1、市场竞争风险
水环境生态治理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一方面,众多大型企业纷纷以参股、并购、成立环保子公司等方式加速进入水环境生态治理领域,形成了一些集建设、投资、运营为一体的综合性水环境生态治理公司,上述公司凭借业务协同性、项目获取能力和资本优势,对行业内专业公司形成竞争压力。另一方面,水环境生态治理行业的专业公司,其主要依托自身的技术优势,专业化的服务和良好的水环境生态治理效果,在行业内快速发展。公司作为水环境生态治理行业的专业公司,在业务开拓过程中必然与行业内的综合性公司和专业公司形成激烈竞争。若不能在行业中取得持续的竞争优势,公司将面临业绩下滑的风险。
2、大额合同持续获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所承接的水环境生态建设项目向大型化方向发展,公司单个合同金额呈增大趋势。公司已承接了陕西省汉中兴汉新区水系水体生态修复项目合同总金额 1.8 亿元,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