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为了达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其中,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净利润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了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以及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科学、合理,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芮明杰、向磊、彭朝晖
2021 年 11 月 11 日
(本页无正文,为《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芮明杰(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向 磊(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彭朝晖(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