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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68 沪市 明新旭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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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68:明新旭腾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0-08

605068:明新旭腾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嘉兴市南
湖区迎宾大道 88 号博雅花园酒店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庄君新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5,143,59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3877%。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5,143,5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2、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延期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143,5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643,5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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