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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12月1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12-20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
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人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前总股数 33,000 万股
发行股数
发行总数为不超过 7,100 万股,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
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 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一、法定限售期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天正集团承诺: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
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在本公司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天乐承诺: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
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
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
格。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高国宣、高啸、高珏承诺: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
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
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
格。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勇、祝兴兵、
周光辉、黄岳池、黄宏彬、吕杨名、方初富、葛世伟、赵天威承诺: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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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
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
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
格。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办理。”
(五)在公司担任监事的股东杜楠承诺: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办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份锁定及后期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法定限售期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天正集团承诺:
“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 3)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本
公司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
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 4)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2、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天乐承诺:
“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