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人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前总股数 33,000 万股
发行股数 发行总数为 7,100 万股,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7.71%,不低于 10%。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0.02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7 月 29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法定限售期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天正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
的承诺 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在本公司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天乐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
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
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
格。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高国宣、高啸、高珏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
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
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
格。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勇、祝兴兵、
周光辉、黄岳池、黄宏彬、方初富、葛世伟、赵天威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
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
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
格。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办理。”
(五)在公司担任监事的股东杜楠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