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Yonghe Refrigerant Co.,Ltd
(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89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意向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及投资本次发行的股票时,除本招股意向书摘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以外,应特别注意下述各项风险因素。下述风险因素是根据重要性原则或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程度大小排序,并不表示风险因素会依次发生。
(一)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氟化学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产业链覆盖萤石资源、氢氟酸、氟碳化学品、含氟高分子材料。氟化工行业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征,行业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及相关下游如空调、汽车、电线电缆等行业的景气程度有很强的相关性。受上游原材料供应、下游产品市场需求、产品生产能力、环保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氟化工行业近年来经历了较为明显的周期性变化。若未来由于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行业低迷,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可能受到影响。
(二)重要原材料价格上行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包括萤石、无水氢氟酸、电石、硫酸、三氯甲烷等。其中氟化工的资源基础是萤石,由于萤石资源的不可再生属性,我国将其作为一种战略性资源来保护。
虽然公司拥有萤石矿产资源,达到一定程度的自给水平,但公司仍需对外采购。随着我国从严控制萤石开采量,产量增速逐渐放缓。未来若国家对萤石矿产资源的消耗控制不断加强,以及市场需求变化,未来萤石价格可能持续上涨,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三)新产品替代风险
氟制冷剂品种众多,按使用进程来分大致可分为四代。第一代制冷剂因严重破坏臭氧层已被淘汰;第二代制冷剂为 HCFCs(含氢氯氟烃)类,在我国目前应用较为广泛,
但根据 2007 年 9 月《蒙特利尔议定书》第 19 次缔约方大会作出的关于加速淘汰 HCFCs
的决议,发展中国家从 2013 年开始实行 HCFCs 的生产和消费冻结,2015 年实现 10%
的削减并最终在 2030 年前完全淘汰;第三代制冷剂为 HFCs(氢氟烃)类,其 ODP 值
为零,对臭氧层没有破坏作用,具有性能优异、替代技术成熟的优点,但是鉴于 HFCs制冷剂的 GWP 值较高,其排放不断增加将对全球变暖带来较大的隐患,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第四代制冷剂可进一步降低温室效应,目前尚未明确方向,也未大规模应用。
目前公司第三代 HFCs 类含氟制冷剂产品已形成较大生产规模,虽然 HFCs 类含氟
制冷剂作为 HCFCs 类含氟制冷剂替代品可能面临较大的市场机遇,但不排除未来公司产品可能会被其他综合性能更好的新型制冷剂替代的风险。
(四)出口业务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外销收入分别为 107,764.15 万元、89,863.58 万元
和 70,518.21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52.86%、48.79%和 37.38%。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外销收入占比较高,若未来出口环境恶化且发行人没有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将面临外销收入下降,整体收益下滑的风险。
(五)国际贸易政策风险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国内产品因其较高的性价比,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针对的对象之一。
1、美国商务部反倾销调查
报告期内涉及公司对美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主要为:
针对氢氟烃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美国商务部已于 2016 年 6 月作出倾销最终裁定,
认定存在倾销行为,中国厂商的倾销幅度为 101.82%和 216.37%。2016 年 7 月,美国国
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损害最终裁定,认为原产自中国的氢氟烃单体未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同时,认定原产自中国的氢氟烃混合物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2、中美贸易政策
2018 年 3 月 22 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总统备忘录,依据“301 调查”结果,将
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大规模征收关税,并限制中国企业在美投资并购。经中美双方长期
谈判,2020 年 1 月 15 日中美两国在华盛顿正式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美方暂停原定
2019 年 12 月 15 日加征的关税,以及将已加征 15%关税的第三批 1,200 亿美元商品税率
降至 7.5%。
2019 年及 2020 年,公司出口美国的整体收入为 13,103.32 万元和 12,357.30 万元,
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6.96%和 6.33%。尽管出口美国业务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但如果美国对公司相关产品加征关税,将对公司经营效益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六)新冠病毒疫情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的风险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于 2020 年初在全国爆发以来,国家及各地政府均采取了延迟复工等措施以阻止新冠病毒进一步蔓延。公司作为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领导小组生产组公布的第一批 50 家省级重点外贸企业,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正式复
工。
目前国内的疫情已经逐步控制,对公司内销业务的影响逐渐消退。但全球疫情扩散形势尚较严峻,在全球范围内出现此起彼落现象。本次疫情对于全球经济贸易造成冲击,最终影响程度尚无法准确预期,不排除后续疫情变化及相关产业传导等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鉴于本次疫情是系统性事件,并不影响公司的行业地位,但如果疫情短期内未能得到控制,并造成公司下游需求下降,则公司存在业绩继续下滑的风险。
二、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次拟由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667 万股,且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拟由发行后全体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公司在本次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以及以前年度滚存的截至本次发行时的未分配利润。
四、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规定
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6、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二)公司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利润分配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且具备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和具体条件: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为: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特殊情况是指: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引起行业盈利大幅下滑,致使公司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3)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4)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为: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分配利润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