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18 证券简称:长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7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
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因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公司聘请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担任保荐机构,并与东吴证券签订了相关保荐协议,由东吴证券承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公司重新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01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68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9.72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5,129,6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365,880,486.8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存入募集
资金专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858 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对应募集资
开户公司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金投资项目
浙江长华汽车 中国农业银行股
零部件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慈溪 39505001040021006 1,825.55
限公司 周巷支行
浙江长华汽车 中国银行股份有 汽车冲焊件
零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慈溪周巷 394878510392 1,531.31 (武汉)生产
限公司 支行 基地建设项
目
武汉长华长源 招商银行武汉分
汽车零部件有 行经济技术开发 127909032110703 2,530.64
限公司 区支行
合计 5,887.50
备注:上述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包括理财收益、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公司 2020 年
度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7,100.52 万元。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余额为 10,000.00 万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2 日会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签署了《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长华长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长
分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署了《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上述协议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合同主体
1、公司、东吴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签署的《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合同主体如下:
甲方: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东吴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签署的《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合同主体如下:
甲方: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武汉长源、东吴证券与招商银行武汉分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署的《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合同主体如下:
甲方:
甲方 1: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武汉长华长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武汉分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冲焊件(武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章龙平、柳以文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1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各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或甲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