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张雁、赵意奋、张艳
2021 年 9 月 28 日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 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赵意奋: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 艳: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9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