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0-006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鸿高科”)于2020年10月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1,000.0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67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6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10.5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84,84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39,368,895.8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5,471,104.1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18日到账,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8月18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30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募集资金已到账。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8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按照投资项目轻重缓急顺序,依次投入“2万吨/年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热塑性弹性体(SEPS)技改项目”和“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募集资金投向基本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备案情况 项目环评情况
号 金额
2 万吨/年氢化苯
乙烯-异戊二烯- 仑经信备 甬环建
1 苯乙烯热塑性弹 31,500 11,000.00 [2017]016 号 [2018]40 号
性体(SEPS)技改
项目
25 万吨/年溶液 仑经信备 甬环建
2 丁苯橡胶扩能改 43,549 33,547.11 [2016]049 号 [2017]13 号
造项目二期
合计 75,049 44,547.11 - -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对预先投入的自有或自筹资金进行置换。如本次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投资项目的需求,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
三、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使用自筹
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止 2020 年 8 月 18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11,000.00 万元。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0]D-0239 号)。本次拟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金额 11,00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投资金 截至2020 年8月18日止
序号 项目名称 额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拟置换金额
投项目金额
2 万吨/年氢化苯
乙烯-异戊二烯-
1 苯乙烯热塑性弹 11,000.00 万元 11,000.00 万元 11,000.00 万元
性体(SEPS)技改
项目
合计 11,000.00 万元 11,000.00 万元 11,000.00 万元
拟以本次募集资金 11,000.00 万元置换上述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0年10月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1,000.0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截止2020年8月1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1,000.00万元,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11,000.00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等额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
序合法合规。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长鸿高科截至2020年8月18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1、长鸿高科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鉴证、出具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长鸿高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0】D-0239 号);
(五)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