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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告日期:2019-04-04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港口路10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说
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策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不超过46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
低于1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45,884.3153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限售股
份的安排及自愿锁定的
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宁波定鸿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本次发
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在上市期间
内,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
调整。
(3)除上述承诺外,本企业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规定。
(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应遵守上述规定。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陶春风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
1-1-2 
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月。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发
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会将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亦不会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亦应遵守上述规定。
(5)上述承诺均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如本
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
人将在获得该等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
(6)除上述承诺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规定。
3、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持
有公司股份发行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企业/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规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1-1-3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及公司风
险。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定鸿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在上市期间内,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除上述承诺外,本企业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规定。(4)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应遵守
上述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陶春风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应相应调整。(3)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
1-1-5 
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
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职期间,
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会将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亦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本人离任后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应遵守上述规定。(5)
上述承诺均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
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
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6)除上述承诺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规定。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发行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除上述承诺外,本企业/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规定。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证券主管部门
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30 个
1-1-6 
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召开董事会制订并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票
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新股回购计划还应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发行人在股票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回购,且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利息;期间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
应进行调整。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发行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将确保以后新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现有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二)控股股东宁波定鸿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票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
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
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
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