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07 证券简称:五洲特纸 公告编号:2023-030
债券代码:111002 债券简称:特纸转债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16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五洲特纸”)
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7,000.00 万元,每张面值为人民
币 100.00 元,共计 6,700,000 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70,000,000.00 元,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1,312,153.76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58,687,846.24 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对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1]730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3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
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20 万吨液体包装纸项目”变更为“湖北祉星纸业有限公司 449 万吨浆纸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湖北祉星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祉星”)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专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此次开立的相关专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存放资金金 用途
额(万元)
湖北祉星纸业
湖北祉星 招商银行股份有 有限公司 449
纸业有限 限公司衢州分行 570900642710911 51,659.42万吨浆纸一体
公司 化项目一期工
程
注:以上“存放资金金额”为 2023 年 4 月 7 日存放金额。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湖北祉星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70900642710911 , 截 至 2023 年 04 月 07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516,594,200.17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年产 449 万吨浆纸一体化一期工程”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 / (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资金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锡亮、南鸣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 3 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贰份,其余留甲方、乙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