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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01 沪市 威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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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01:威奥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0-04-28

605001:威奥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 VICTALL RAILWAY CO., Ltd.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兴海支路 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宿青燕、实际控制人孙汉本、宿青燕、及孙继龙及其控制的威奥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首发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股东锐泽投资、宁波久盈、乌兰察布太证、宁波永先、北京通原、太证非凡、国信招商、苏州冠新、招商致远、宁波雍胜、上海复鼎、上海斐君、上海颐强、上海正海、上海紫竹、钱志明、金永华承诺:自威奥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威奥股份股份,也不由威奥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孙汉本、卢芝坤、孙勇智、王居仓、刘皓锋、孙继龙、徐淼、周丽娟、马庆双、王世成、赵法森、张庆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确认,本公司本次首发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本公司本次首发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上市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本公司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前述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因本公司本次首发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人确认,发行人本次首发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发行人本次首发上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
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参与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确认,发行人本次首发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发行人本次首发上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参与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因我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信建投证券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对投资者先行赔付。”

    2、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为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依法出具相关文件,致同所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因致同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与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发行人 2019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公司新老股东共享。(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满足公司现金支出计划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同时进行股票分红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条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超过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可以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五)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

  (3)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形成决议;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通过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1)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充分论证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导致公司不能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并说明利润留存的用途,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计划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盈利转强时实施公司对过往年度现金分红弥补方案,确保公司股东能够持续获得现金分红。

  (2)公司独立董事就《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3)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明确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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