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999:读者传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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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DuzhePublishing&MediaCo.,Ltd.
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
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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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股票数量合计6,0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
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况。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9.77元
预计发行日期2015年7月3日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24,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读者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个月。
发行人其他股东光大资本、时代出版、酒钢集团、甘肃国投、
甘肃电投、国投创新、中化资产、通用投资、外研投资和《中国经
济周刊》杂志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
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由发行人国有股股东读者集团及时代出版、酒钢集团、
甘肃国投、甘肃电投、中化资产、通用投资、外研投资、《中国经
济周刊》杂志社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
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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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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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关注下列
重大事项和风险,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18,000万股,本次拟发行新股发行数额6,000万股,发
行后总股本24,000万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读者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其他股东光大资本、酒钢集团、甘肃国投、甘肃电投、时代出版、国
投创新、中化资产、通用投资、外研投资、《中国经济周刊》杂志社承诺: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发行人国有
股股东读者集团及时代出版、酒钢集团、甘肃国投、甘肃电投、中化资产、通用
投资、外研投资、《中国经济周刊》杂志社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
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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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稳定股价措施及启动原则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称“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
内公司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载列的每股净资
产(以下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则应启动本预案规定的稳定公司股价
措施。
2、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以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董事特指公司的非独立董事,不
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
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包括:
(1)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由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3)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4、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且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
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1)增持股票的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
则的规定;
(2)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载列的每股净资产;
(4)增持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
如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以下称“实
施期限”,定义见第(二)条第3款规定)增持股票将导致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条
件的,则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该等期限内不负有增持公司股票以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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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5、如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增持股票
满足上款规定所有条件的,原则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轮增持股票
的限额如下:
(1)控股股东每轮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
元,但每轮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每名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轮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
不少于其上年度自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年度自公司取得薪酬的总额。
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增持股票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
时,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该次增持股票的义务均视为得以履行。本款
中的“每轮”指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时,为稳定股价而在本
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增持股票行为,包括在该等实施期限内单次增持或多次累
计增持。
6、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且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
负有启动回购公司股票程序以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及
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关于公司股票回购的其
他条件;
(2)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载列的每股净资产;
(3)回购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
7、如公司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回购股票将导致违反上款任何一项条
件的,则公司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不负有启动回购股票程序的义务。
8、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为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单次或多次累计增
持股票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公司单次或多次累计回购股票金额不超过5,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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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多次累计增持股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公
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多次累计增持股票已达上述金额的,其
不再负有增持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但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愿增持的除外。公司单次或多次回购股票已达上述金额的,公司不再负有回购股
票以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但公司依法定程序启动回购股票程序的除外。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
1、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将该等情况告知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2、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起2日内,控股股东、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没有具体计划的原因
或具体计划的内容(包括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实施时间等)书面告知公司董事
会。
控股股东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在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按照本
预案第(一)条第5款的规定确定各自的增持股票方案。
3、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应在出现
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时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在提交公司董
事会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应按照其提出的计划增持公司
股票。实施期限届满后,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通报
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情况。
5、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起15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就
公司是否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票的条件进行研究商议,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董事会作出回购股票决议的,应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
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规则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票预案,并在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及履行其他法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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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后实施。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经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
6、公司董事会在考虑是否启动回购股票程序时,应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
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
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具备回购股票
的条件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回购股票的,应披露不予回购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的
理由。
7、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均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8、如按照上述规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
措施启动情形的,则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