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读者传媒 股票代码:603999
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DuzhePublishing&MediaCo.,Ltd.
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0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读者传媒”、“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公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的承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读者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其他股东光大资本、酒钢集团、甘肃国投、甘肃电投、时代出版、国投创新、中化资产、通用投资、外研投资、《中国经济周刊》杂志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发行人国有
股股东读者集团及时代出版、酒钢集团、甘肃国投、甘肃电投、中化资产、通用投资、外研投资、《中国经济周刊》杂志社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有读者集团、光大资本。
读者集团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光大资本承诺:在持股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各项要求,依法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在锁定期届满两年内减持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的读者传媒股份,减持价格以届时市场价格为基础,充分考虑对二级市场股价的影响后慎重确定。
若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依法进行。
二、有关责任主体对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的承诺针对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及相关申报文件,发行人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读者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均出具了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认定文件之日起10日内,会同公司控股股东启动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按经除权除息等因素累积调整后的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
若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公司未能按照已作出的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控股股东根据其作出的承诺购回。如控股股东未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购回,本公司将在控股股东逾期后20日内督促其履行购回义务,对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并及时披露进展。
3、公司未能按照已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控股股东根据其作出的承诺赔偿。如控股股东未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控股股东逾期后20日内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对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并及时披露进展等。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读者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的承诺
读者集团就发行人出具上述“(一)发行人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1、如发行人未能按照其作出的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读者集团予以购回,并应在发行人对读者集团提出要求之日起20日内启动购回程序;
2、如发行人未能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读者集团在发行人对读者集团提出要求之日起20日内予以赔偿。
如未按已作出的承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和/或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将在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且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读者集团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投资者,作为对投资者的赔偿。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未按本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可以扣减应支付给本人的工资薪酬或津贴,并直接支付给投资者,作为对投资者的赔偿。
(四)保荐机构的承诺
华龙证券承诺:如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华龙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华龙证券
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而言,因本所未勤勉尽责,导致所制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该所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前述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六)申报会计师的承诺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及启动原则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称“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载列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则应启动本预案规定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董事特指公司的非独立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包括:
(1)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由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3)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4、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且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1)增持股票的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的规定;
(2)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载列的每股净资产;(4)增持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如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以下称“实施期限”,定义见第(二)条第3款规定)增持股票将导致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条件的,则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该等期限内不负有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5、如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增持股票满足上款规定所有条件的,原则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轮增持股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