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95 证券简称:甬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7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5 月 7 日
●本次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 万股
●本次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5.19 元/股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 5 月 7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
就,同意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7 日,
授予价格为 15.19 元/股。本次授予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尚有 35 万股未做授予。现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2020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2、 2020 年 11 月 1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冯晓东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 2020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9 日期间,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
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0 年 12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67)。
4、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73),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5、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21 年 1 月 8 日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
并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
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8、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依据《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董事会同意向徐晓东授予 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7 日,
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15.19 元/股。
该授予日为交易日,且未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以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情况说明
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授予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尚有 35 万股未做授予。
(四)本次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5 月 7 日
2、授予数量:5 万股
3、授予人数:1 人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股本总额的比例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1 徐晓东 核心管理人员 5 1.7810% 0.0215%
注:1、上述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4、授予价格:15.19 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权益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权益授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0.38 元的 50%,为
每股 15.19 元;
(2)预留权益授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0.03 元的 50%,
为每股 15.02 元。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本次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3)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规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