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Yongjin Metal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 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全部为新股,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 5,767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3,067 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虞纪群先生、曹佩凤女士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
上述股份。(2)在本人及/或本人配偶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如本人及/
或本人配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的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的全
部股份总数的 25%(本人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000 股的除外);本人
及/或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本次发行前股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
东所持股份的 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
流通限制及股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
东对所持股份 价作相应调整。(4)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自愿锁定的承 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
诺: 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计算上述减持比例
时,本人及本人配偶的持股合并计算);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
持公司股份的,向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如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
持公司股份后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的,本人
在 6 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5)本人所持公司股
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
相应调整);本人减持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通知公司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
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届时本人持股比例超过 5%或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时,应当在首次
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并予以公
告),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 5%时除外。(6)本人于
锁定期届满 2 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7)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
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
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
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周德勇、董赵勇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
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
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
人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000 股的除外);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
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4)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
整。(5)本人于锁定期届满 2 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
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
行减持或转让。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李庆华及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朱惠芳、王丽红、申素贞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
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
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所持股份
总数不超过 1,000 股的除外);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4)本人于锁定期届满 2
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担任公司监事的自然人股东单朝晖、黄卫莲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
股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
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所持股
份总数不超过 1,000 股的除外);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3)本人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
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持有公司股份的弘盛投资、万丰锦源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
上述股份。(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
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向单个受让方的
转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
规定执行,如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后导致本企业持
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的,本企业在 6 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
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1%。(3)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