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甬金股份 股票代码:603995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Yongjin Metal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 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金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两位,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虞纪群先生、曹佩凤女士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本人及/或本人配偶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如本人及/或本人配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的全部股份总数的 25%(本人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000 股的除外);本人及/或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计算上述减持比例时,本人及本人配偶的持股合并计算);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向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如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后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的,本人在 6 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减持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知公司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届时本人持股比例超过 5%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时,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 5%时除外。
6、本人于锁定期届满 2 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7、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周德勇、董赵勇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
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000 股的除外);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本人于锁定期届满 2 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李庆华及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朱惠芳、王丽红、申素贞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000 股的除外);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于锁定期届满 2 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
(四)担任公司监事的自然人股东单朝晖、黄卫莲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000 股的除外);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弘盛投资、万丰锦源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向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如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后导致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的,本企业在 6 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3、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逐步减持。本企业减持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知发行人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届时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则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
4、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协同创新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2、上述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本企业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七)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股东曹静芬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虞纪群及/或曹佩凤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如虞纪群及/或曹佩凤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虞纪群及/或曹佩凤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