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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95 沪市 甬金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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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95:甬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9-11-12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Yongjin Metal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 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虞纪群先生、曹佩凤女士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本人及/或本人配偶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如本人及/或本人配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的全部股份总数的 25%(本人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000 股的除外);本人及/或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计算上述减持比例时,本人及本人配偶的持股合并计算);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向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如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后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的,本人在 6 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减持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知公司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届时本人持股比例超过 5%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时,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 5%时除外。

  6、本人于锁定期届满 2 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7、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周德勇、董赵勇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000 股的除外);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本人于锁定期届满 2 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李庆华及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朱惠芳、王丽红、申素贞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000 股的除外);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于锁定期届满 2 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四)担任公司监事的自然人股东单朝晖、黄卫莲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000 股的除外);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弘盛投资、万丰锦源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向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如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后导致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的,本企业在 6 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3、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逐步减持。本企业减持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知发行人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届时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则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

  4、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协同创新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
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2、上述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本企业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七)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股东曹静芬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虞纪群及/或曹佩凤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如虞纪群及/或曹佩凤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虞纪群及/或曹佩凤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