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Yongjin Metal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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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全部为新股,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5,767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3,067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
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及股
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
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虞纪群先生、曹佩凤女士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
上述股份。(2)在本人及/或本人配偶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如本人及/
或本人配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的全
部股份总数的25%(本人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本人
及/或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
价作相应调整。(4)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计算上述减持比例
时,本人及本人配偶的持股合并计算);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
持公司股份的,向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如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
持公司股份后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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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任意连续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5)本人所持公司股
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
相应调整);本人减持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通知公司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
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届时本人持股比例超过5%或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时,应当在首次
卖出股份的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并予以公
告),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5%时除外。(6)本人于
锁定期届满2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7)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
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
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
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周德勇、董赵勇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
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
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
人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
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4)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
整。(5)本人于锁定期届满2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
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
行减持或转让。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李庆华及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朱惠芳、王丽红、申素贞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
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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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所持股份
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
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4)本人于锁定期届满2
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担任公司监事的自然人股东单朝晖、黄卫莲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
股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本人每年转
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所持股
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3)本人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
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持有公司股份的弘盛投资、万丰锦源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
上述股份。(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
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向单个受让方的
转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
规定执行,如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后导致本企业持
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的,本企业在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
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1%。(3)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
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
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逐步减持。本企业减持时将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知发行人将
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如届时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则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
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
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4)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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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
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持有公司股份的协同创新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
上述股份。(2)上述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
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3)本企业
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股东曹静芬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
股份。(2)在虞纪群及/或曹佩凤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如虞纪群及/
或曹佩凤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25%;在虞纪群及/或曹佩凤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
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2%。(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
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
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
行价作相应调整。(5)本人于锁定期届满2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
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
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