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UNAN AIHUA GROUP CO.,LTD.
(湖南省益阳市桃花仑东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暨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声 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 5,0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2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
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湖南艾华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
人艾立华、王安安以及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艾华集
团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华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艾华集团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
华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作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安
安、艾立宇、殷宝华、张建国、徐兵、颜耀凡、朱勇另
行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艾华集团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从艾华集
团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艾华集团
股份。”
发行人股东平安财智承诺:自艾华集团股票上市后
18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艾华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艾华
集团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华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2 年 8 月 12 日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湖南艾华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艾立华、王安安以及其
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艾华集团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华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艾华集团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华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作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安安、艾立宇、殷宝华、张
建国、徐兵、颜耀凡、朱勇另行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艾华集团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从艾华集团离职,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艾华集团股份。”
发行人股东平安财智承诺:自艾华集团股票上市后 18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华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艾华集团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华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
出发,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发
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根据公司的资
金需求状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若公司业绩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股
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现金分红的基础上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
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4、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
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5、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议案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
6、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关于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一、股利分配政策”。
三、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 2011 年 3 月 16 日召开的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
2012年2月1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一年度利润分配后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当年实现的利润由
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四、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与台湾永开存在纠纷并
可能承担一定补偿责任的风险
1993 年,资江电子厂与台湾永开达成协议,设立中外合资企业——资江电
子公司。但是自从台湾永开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章程后,在实际出资时并没有履
行出资义务,因此在 1994年7月28日,资江电子厂与台湾永开签订《协议书》
明确资江电子公司的所有投资全部由资江电子厂承付,全部股权归资江电子厂所
有;台湾永开不享有股权,不参与任何经营管理,公司完全由资江电子厂经营。
此后,资江电子公司后续的重大决议事项涉及到台湾永开、林菁华的印章及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林菁华、叶嘉慧签字系由资江电子厂提供。具体文件包括:资江电子公司 1995
年增资的工商登记相关文件、2004 年资江电子公司延长经营期限的工商登记相
关文件、2004 年资江电子厂将所持股权无偿转给艾华科技之工商登记相关文件、
资江电子公司 2005 年增资及股东更名的工商登记相关文件、2007 年台湾永开转
让股权的工商登记相关文件。
综上,除 1993 年设立资江电子公司的工商登记文件及 1994 年的《协议书》
外,其他涉及工商登记等文件中存在“林菁华”和“叶嘉慧”的签名字样以及涉
及台湾永开及林菁华先生印鉴等,均为资江电子厂在无法联系台湾永开及相关方
的客观情况下擅自所为。
基于以上事项,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发行人可能涉及行政处罚及补缴税款风险;
2、发行人原股东资江电子厂可能涉及名义持股方提起因名义持股而要求支
付一定报酬之风险;
3、发行人原股东资江电子厂可能涉及名义持股方提起侵害姓名权、名称权
之风险;
4、名义持股方以确定股权归属为由向发行人原有股东资江电子厂提起诉讼。
由于资江电子厂与发行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在资江电子厂可能涉诉时,名
义持股方可能连同发行人一起提出诉讼的风险。
目前,发行人已经获得益阳市人民政府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确认资江电
子公司的设立及变更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其变更为内资企业通过合法程序确
认,资江电子公司合法存续。益阳市赫山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均出文确认
发行人登记为中外合资企业期间享受的税收优惠已经全部补缴完毕,不存在应予
以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公司实际控制人亦就相关事宜与台湾永开方面达成意向,但是仍然可能因为
具体事项的变化引起发行人原股东资江电子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与台
湾永开之间的相关纠纷。
2012年4月24日,台湾永开、林菁华先生、叶嘉慧女士联合出具《确认函》
确认台湾永开未实际对资江电子公司出资,登记在台湾永开名下资江电子公司的
全部股权实际上归资江电子厂所有;林菁华先生、叶嘉慧女士和台湾永开对资江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电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涉及台湾永开、林菁华先生的签名及印鉴、叶嘉慧女士
的签名的形式及效力均予以追认。
(二)产品应用集中于节能照明领域带来的经营风险
随着各国禁用白炽灯和推广节能照明的步伐加快,节能照明市场迎来高速的
发展期,如欧盟、美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加拿大、阿根廷、中国等近年
来均出台了鼓励使用节能照明产品的政策,大大拉动了节能照明产品的市场需
求。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节能灯生产国,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 80%以上,产品出
口到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LED 照明在国内也得到了迅速发展。
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节能照明市场迅速发展,公司节能照明用电容器业务
也快速壮大。2009 年、2010 年、2011 年及 2012 年 1-6 月公司节能照明用电容
器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5.42%、63.78%、56.22%和
54.71%。
因节能照明用铝电解电容器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公司主要
产品应用较为集中,从而使公司业绩对节能照明市场存在一定的依赖性,一旦各
国推行节能照明产品的效果不如预期,或者原材料价格的变化影响节能灯的需求
量,使得节能照明市场增长趋缓,可能影响节能照明用铝电解电容器的需求,从
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增长。
(三)下游行业需求变化带来的风险
铝电解电容器广泛应用于节能照明、电源、计算机、消费类电子、工业控制
以及新能源等领域,铝电解电容器行业的发展与下游产业的发展具有较强的联动
性。铝电解电容器下游行业是典型的充分竞争性行业,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征,
若下游产业发展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将对本公司总体效益产生影响。如下游节
能灯行业 2011 年受原材料稀土三基色荧光粉价格大幅上涨影响,部分节能灯企
业减产甚至停产,以及由此导致的节能灯价格上涨都将影响下游节能灯的需求,
从而对本公司所在的节能照明用铝电解电容器行业带来不利影响,公司产品的需
求增长也可能相应放缓。
(四)行业竞争风险
虽然本公司所处行业为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但属开放性行业,市场化程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度较高,表现为:一是铝电解电容器市场需求巨大,并呈现出稳步增长的发展趋
势,更多的企业有尝试进入本行业的可能,国内规模企业也纷纷扩产,行业竞争
加大;二是大量小厂商生产的低端产品甚至劣质产品充斥着市场,形成了恶性竞
争,不利于行业发展;三是,随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