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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60 沪市 克来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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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60:克来机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3-13

股票简称:克来机电                               股票代码:603960

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KelaiMechatronicsEngineeringCo.,Ltd

           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4188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公告日期:2017年3月13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谈士力、陈久康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发行人股东苏建良、王阳明、王志豪、沈立红、沈俊杰、何永义、冯守加、张晓彬、王卫峰、周涛、张海洪承诺

    “我们共同地/分别地于此向公司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我们各自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发行人股东冯云仙、陈正敏、李杰、刘宗阳、纪正山、占传亮、李南、张熙、张凯、杭州诚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嘉华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我们共同地/分别地于此向公司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我们各自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除上述承诺外,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阳明、苏建良、王志豪、王卫峰、张海洪、李杰、李南亦作出进一步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在各自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为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根据上述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若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将不进行减持股份:

    (1)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其他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协议或约定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就稳定股价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如果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

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本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本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本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

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将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

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2)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4)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就稳定股价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

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本人将积极配合公司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将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

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15%。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谈士力、陈久康承诺

    “1、我们拟将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我们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