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3-075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81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 30,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每张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发行数量 3,000,000 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0,000,000.00 元,扣
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627,358.4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93,372,641.52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15-13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国泰君安”)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丽岛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安徽丽岛”)、国泰君安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3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专户金额(元)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501012602359397 296,037,735.85
份有限公司 司常州分行
丽岛新能源(安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501011802359496 0
有限公司 司常州分行
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作为乙方,国泰君安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邱刘振、邓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两者孰低为准),甲方应以邮件及传真方式及时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丙方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丽岛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二(“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作为乙方,国泰君安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邱刘振、邓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两者孰低为准),甲方应以邮件及传真方式及时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丙方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
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