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Pan-Chin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 3—16 页
三、附件...... 第 17—21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15-20 号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岛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3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丽岛新材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丽岛新材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丽岛新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 号)的
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丽岛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丽岛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3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上证发〔2023〕193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丽岛新材公司募集资金 2023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
证发〔2023〕193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1. 2017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77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222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
人民币 9.59 元,共计募集资金 50,078.98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6,495.91 万元后的募
集资金为 43,583.07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汇入
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583.07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2,000.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33030004 号)。
2. 2023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81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 3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 30,000 万元,坐
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396.23 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29,603.77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扣除律师费、验资费、资信
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266.51 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9,337.2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15-13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1. 2017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42,000.00
项目投入 B1 32,408.78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5,341.33
项目投入 C1 15,071.14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171.96
项目投入 D1=B1+C1 47,479.92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5,513.29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33.37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31.55
差异[注] G=E-F 1.82
[注]差异系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建科技大楼项目”“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对应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公司对前述募投项目予以结项。同时,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无后续使用用途,2022年11月24日公司将募集资金专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605689193账户进行注销,2022年11月28日,公司将募集资金专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13150000001186096账户进行注销,注销当日银行结息后账户节余利息收入1.82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 2023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29,337.26
项目投入 B1 26,622.35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17.05
项 目 序号 金 额
项目投入 C1=B1 26,622.35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B2 17.05
应结余募集资金 D=A-C1+C2 2,731.96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E 2,731.96
差异 F=D-E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1. 2017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新北支行上级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闸支行上级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于2019年10月23日分别与江苏江南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