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2-055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公告
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因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证券承接。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近日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国泰君安证券(协议中简称“丙方”)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协议中简称“乙方”)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77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222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9.59 元,共计募集资金
50,078.9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8,078.98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2,000.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33030004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签署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2022年 9月25 用途 备注
日余额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605689193 2,056.07 新建科技大楼项 /
公司常州支行 目
合 计 / 2,056.07 /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作为乙方,国泰君安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
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邱刘振、邓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二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