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2-054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 万元,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前将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持续督导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77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5,222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9.59 元,共计募集资金 50,078.98 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 8,078.98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2,000.00 万元。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33030004 号)。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 累计实际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尚未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 (截至 20220630) 金额
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 25,990 24,079 1,911
新建科技大楼项目 144 0 144
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166 165 1
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 15,700 0 15,700
等新型铝材项目(一期)
合计 42,000 24,244 17,756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情况
不适用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财务状况,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五、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