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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29 沪市 亚翔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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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翔集成:亚翔集成-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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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29      证券简称:亚翔集成    公告编号:2023-023
      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人民币 123,363,773.96 元(不含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二审尚未开庭判决,公司目前
  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翔集成”)与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中欣晶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于 2019 年 6 月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披露的公告编
号为 2019-016《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杭州中院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9)浙 01 民
初 2127 号】。(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049《关
于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对杭州中院上述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并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以原审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案件发回杭州中院重审。

  经杭州中院重审,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2)
浙01民初1284号】。(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3-017《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鉴于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并依法缴纳了上诉费。公司近期也收到杭州中院送达的杭州中欣晶圆上诉状,对方诉请撤销(2022)浙 01 民初 1284 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上诉费。

  现将公司上诉情况说明如下:
一、 案件当事人

    上诉方:亚翔集成(原审原告)

    被上诉方:杭州中欣晶圆(原审被告)
二、 一审判决情况

  杭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浙 01 民初 1284 号】判决如下:
  (一)、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10,407,991.83 元;
  (二)、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 103,795,752.08 元
为基数,支付自 2019 年 7 月 2 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前按同期中国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以 6,612,239.75 元为基数,支付自 2021 年 5 月 18 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
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工程价款对其施工完成的涉案半导体大硅片(200mm、300mm)项目洁净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 233,799.00 元。

  (五)、驳回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709,288.00 元,由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21,435.00 元,由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7,853.00 元。保全申请费 5,000.00 元,由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692.00 元,由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308.00元。
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 01 民初 1284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依法改判支持一审未支持部分的工程款 9,752,566.80 元(一审已支持的 110,407,991.83 元部分应予维
持);依法改判支持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自 2019 年 5 月 7 起至实际支付之
日止的逾期利息;依法改判支持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未施工部分的预期利润损失及律师费、担保费共计 3,203,215.33 元;依法改判支持被上诉人承担全部鉴定费用 244,144.00 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含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处二审未开庭阶段,暂无法预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并已聘请了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尽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后续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相关进展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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