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8年7月10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531万股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刘俊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2、2018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查<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17日。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披露了《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6月2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说明
缴款认购期间,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全额放弃认购合计10万股;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部分放弃认购合计3万股;激励对象放弃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合计13万股。
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90人调整为88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544万股调整为531万股;预留部分133万股保持不变。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授予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18年7月10日为授予日,按激励计划规定的8.69元/股的价格,向88名激励对象授予531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4、授予价格:8.69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48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权益总量的 占目前股本总额
票数量(万股) 比例(%) 的比例(%)
1 徐岳 副总经理 30.000 4.518 0.099
董事会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核心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及董 501.000 75.452 1.648
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核
心人员(共【87】人)
预留部分 133.000 20.030 0.438
合计 664.000 100.000 2.184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监事会认为:
1、缴款认购期间,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全额放弃认购合计10万股;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部分放弃认购合计3万股;激励对象放弃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合计13万股。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90人调整为88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544万股调整为531万股;预留部分133万股保持不变。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股权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的任职资格。
4、股权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股权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7、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
激励成本各年度摊销明细表
限制性股票数量 摊销费用合计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万股) (万元) (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531 1,005.18 326.68 452.33 175.91 50.26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