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
调整及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楼接待中心 邮编: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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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节 引言......3
一、释义 ...... 3
二、律师声明事项 ...... 4
第二节 正文 ......6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 6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 8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 9
四、结论意见 ...... 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调整及预留
股票期权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蟠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就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定义 释义
公司、龙蟠科技 指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指
案)》、草案 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龙蟠科技根据《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
指
划、本计划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实施的股权激励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
激励对象 指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
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所有股票
有效期 指
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
行权 指 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
励计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
行权条件 指
满足的条件
《公司章程》 指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8 月 15 日颁布并于 2018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
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本所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所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调整及预留股票期权授
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含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二)龙蟠科技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确认函等文件资料,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经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龙蟠科技已确认其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的复印件、扫描件与正本原件完全一致。
(三)本所律师业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龙蟠科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所仅对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对该等内容本所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专业资格。
(五)本所律师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龙蟠科技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证言进行审查和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龙蟠科技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龙蟠科技在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龙蟠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龙蟠科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龙蟠科技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谨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节 正文
一、 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