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900 沪市 莱绅通灵


首页 公告 603900:莱绅通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603900:莱绅通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30

603900:莱绅通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 2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务指南》、《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其他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
  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六条  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监督,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
  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加证券监督部门组织的专业
  培训,持续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
  常设机构。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
  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做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依法及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
  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八)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九)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一)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三)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五)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六)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