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97 证券简称:长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9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相关事项如下: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制度,加强党组织工作,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由浙江长城电工科 第二条 …公司系由浙江长城电工科技有
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湖州市市场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号
9133050066615054X7。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一般项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
围: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 配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
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电工器材销售、新 推广;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电
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 工器材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除依法
进出口。(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
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并;
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益所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 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股份的股东、董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质的证券。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缴纳股金;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不得退股;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承担的其他义务
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任。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
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方案、决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