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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8月1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8-26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Tianyong Engineering Co., Ltd. 
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宝路555号3幢2层A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
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1.00元
发行股数:1,93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不进行老股转让
发行后总股本:7,720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茗嘉投资、实际控制人荣俊林和荣永投资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陈丽红和陈还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荣俊
林、荣青、吕爱华、陈文杰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
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
票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公司控股股东茗嘉投资、实际控制人荣俊林及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荣青、吕爱华、陈文杰承诺:如本
公司(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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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期,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股
本总额5%的茗嘉投资、荣俊林和荣青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如减持,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5%;荣永投资和陈丽红承诺:在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年【】月【】日
1-1-3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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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茗嘉投资、实际控制人荣俊林和荣永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本公司股东陈丽红和陈还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荣俊林、荣青、吕爱
华、陈文杰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
票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以及相关股东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茗嘉投资、实际控制人荣俊林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荣青、吕爱华、陈文杰承诺:如本公司(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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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
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股本总额5%的茗
嘉投资、荣俊林和荣青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则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5%;荣永投资和
陈丽红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承诺如果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
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发行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
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发行人回购股票
(1)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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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公
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
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
募集资金的净额;
2)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5)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
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发行人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票进行增
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值;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
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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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行人的股票进行增持;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值;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启动条件
再次被触发。
(3)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发行人股
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全体在公司领取薪酬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
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
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5)公司新聘任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
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
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