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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95 沪市 天永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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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95:天永智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8-01-19

股票简称:天永智能                                        股票代码:603895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宝路555号3幢2层A区)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额为5,790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合

计不超过1,930万股(含本数)。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

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茗嘉投资、实际控制人荣俊林、荣青和荣永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陈丽红和陈还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荣俊林、荣青、吕爱华、陈文杰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茗嘉投资、实际控制人荣俊林、荣青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吕爱华、陈文杰承诺:如本公司(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股本总额5%的茗

嘉投资、荣俊林和荣青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5%;荣永投资和陈丽红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

     (三)本次发行前股东减持意向的补充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茗嘉投资、持股5%以上的股东荣永投资承诺:采取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实施减持时,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实施减持时,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按照上述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时,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的减持比例合并计算,但上述减持不包括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一)本企业或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二)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股东陈丽红、陈还其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减持时,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实施减持时,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承诺如果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发行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发行人回购股票

    (1)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2)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5)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

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发行人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值;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的股票进行增持;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值;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启动条件

再次被触发。

    (3)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全体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5)公司新聘任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

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四、股份回购的承诺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