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ChunqiuElectronicTechnologyCo.,LTD
(昆山市张浦镇江丰路278号2号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股数 不超过3,425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此次发行全部为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11月30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3,700万股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薛革
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3)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
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
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
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6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的承诺 6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公司股东薛赛琴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本
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行为,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若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
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
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
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
自动延长6个月。
3、公司股东蔡刚波、张振杰、陆秋萍、魏晓锋、熊先
军、王海斌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3)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
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
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
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
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直接、间
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
动延长6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公司股东上海安贯、郎银标、许方园、华菲、方化
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5、公司股东东证昭德、海宁春秋承诺:
(1)若发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含)之前刊登招
股意向书,则自本企业成为公司股东之日(2016年3
月28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2)若发行人在2017年3月28日及之后
刊登招股意向书,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为避免疑问,招股意向书
刊登之日为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核准后正式刊登招股书之日。
6、公司股东杭州禾优、上海力鼎、浙富桐君、深圳布
谷、上海泰豪、朱晓轶、田记心承诺:
(1)若发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含)之前刊登招
股意向书,则自本人/本企业成为公司股东之日(2016
年6月17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若发行人在2017年6
月17日及之后刊登招股意向书,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为避
免疑问,招股意向书刊登之日为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
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核准后正式刊登招股
书之日。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年11月21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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