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春秋电子 股票代码:603890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Chunqiu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昆山市张浦镇江丰路278号2号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7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有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薛革文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
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蔡刚波、张振杰、陆秋萍、魏晓锋、熊先军、王海斌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
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与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做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 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 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
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公告后 12 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 票,则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 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之和的 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 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 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薛革文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
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公司股东海宁春秋的承诺
(1)若发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含)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本企业
成为公司股东之日(2016年3月28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发行人在2017年3月28日及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为避免疑问,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为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核准后正式刊登招股书之日。
3、公司股东薛赛琴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
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