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Xinao Textiles Inc.
(住所:桐乡市崇福镇观庄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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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包括公司
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2,668万
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2,668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
过1,334万股,且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以上限
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公司承担的
相关发行费用后归公司所有,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扣除股东承担的相
关发行费用后归出让股份的股东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1.00元
公开发行新股数: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数: 万股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
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及自
愿锁定股份的
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沈建华、公司控股股东新澳
实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公司股东龙晨实业、沈学强等48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公司股东
朱金仙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朱根明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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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
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沈建华、周效
田、黄林娜(已辞任)、朱根明、华新忠、李新学、陈学明、王
如明、谈连根、沈娟芬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
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控股股东新澳实业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沈建华、
周效田、黄林娜(已辞任)、朱根明、华新忠、李新学、谈连根、
沈娟芬承诺:(1)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
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
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
行。(2)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本承
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除前述承诺外,持股比例5%
以上股东新澳实业及沈建华承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
后2年内减持的,该2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5%。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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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由发行人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分别购回
其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老股。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
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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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沈建华、公司控股股东新澳实业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龙晨实业、沈学强等48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公司股东朱金仙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朱根
明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50%。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沈建华、周效田、黄林娜(已
辞任)、朱根明、华新忠、李新学、陈学明、王如明、谈连根、沈娟芬承诺:在
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
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控股股东新澳实业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沈建华、周效田、黄林
娜(已辞任)、朱根明、华新忠、李新学、谈连根、沈娟芬承诺:(1)若公司
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
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
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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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
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2)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本承诺不因职务变更
或离职等原因终止。除前述承诺外,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新澳实业及沈建华承
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2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
诺
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
偿损失等义务。
1、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
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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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
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
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
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澳实业、实际控制人沈建华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分别购
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公司/本人已公开发售的老股(如有),购回价格按照发行
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
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
认定文件后2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