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认真审议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议案,现就部分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购买办公用房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购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 2 弄房屋、对应土地使用权及配套设备作为公司办公及员工住宿的场所,能够有效解决公司日常办公及业务开展的需要;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夏大慰、董静、王啸波
2021 年 10 月 21 日
(本页为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夏大慰
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为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董静
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为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啸波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