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
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目录
发行人声明......1
目 录......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4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4
二、控股股东关于公开发售股份的承诺......4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5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6
五、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以及未
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6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9
七、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9
八、发行人对履行承诺所做的承诺......10
九、滚存利润分配安排......11
十、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11
十一、对外担保事项......14
十二、特别风险提示......15
十三、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19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21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23
一、基本资料......23
二、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23
三、股本情况......24
四、主营业务及所处行业情况......27
五、公司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36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47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2
八、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55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57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76
第五节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77
一、风险因素......77
二、重大合同......80
三、对外担保事项......92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93
第六节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95
一、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95
二、发行人与中介机构的权益关系......9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97
第七节 备查文件......99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吉祥航空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吉祥
航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吉祥航空回购其持有的上述股份;公
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公司股东上海均瑶航空投资有限公司及王均豪先生承诺:自吉祥航空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持有的吉祥航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吉祥航空回购其持有
的上述股份。
本公司股东上海磐石宝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众交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容银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吉祥航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吉祥航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吉祥航空回购其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均金先生承诺:自吉祥航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吉祥航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吉祥航空回购其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二、控股股东关于公开发售股份的承诺
控股股东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若本承诺人出现拟公开发售股份
情况的,本承诺人转让股份的数量将不超过4,000万股;本承诺人确保在本承诺
人公开发售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
变更,本承诺人用以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冻结
等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本承诺人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
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股东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
的,第一年减持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数的1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第二年减持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数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所持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
(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所持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股东王均豪承诺,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第一年减持比例
不超过所持公司股数的1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第二年减持比例不超
过所持公司股数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股东上海磐石宝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拟减持股票的,第一年减持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70%,且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第二年减持剩余的全部股份,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所有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减持公司股份前,应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
公司所有。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所持本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公司股票自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情形,公司将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
一个月内启动股份回购方案,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
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公司控股
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于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
共同通过上交所系统以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直至公司股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合计值,
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增持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将不得领取当年分红,公司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得领取当年薪酬。
公司承诺,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
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五、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以
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招股意向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本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的程序,本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
投资人因本公司的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而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均瑶集团承诺
招股意向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承诺人将以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
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的限售股股份,且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
格。
若本承诺人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的限售股股
份,自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购回股份的相关
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本承诺人将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分红。
招股意向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
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
若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间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本承诺人将积极督促公司履
行承诺;若未督促,自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
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本承诺人将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
的公司分红。
投资人因公司的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而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和本承诺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承诺人未依法予以赔偿,自上述赔偿责任成立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本承
诺人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本承诺人将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
的公司分红;若公司未依法予以赔偿,本承诺人将积极督促公司履行承诺;若未
督促,自上述赔偿责任成立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公司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
行完毕,本承诺人将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分红。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投资人因公司的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而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和本承诺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