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镇江京口经济开发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
(修订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修订稿)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39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回复的修订
问题:关于资金占用
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资料,控股股东鼎胜集团存在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截至 2021 年 4 月,鼎胜集团已归还占用资金及相应利息;2022 年 4 月,江苏证监局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予以罚款、警告的行政处罚,相关处罚认定包括发行人未按规定在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2019 年年报和2020 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江苏证监局相关处罚认定,说明发行人未按规定在 2018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2 条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占用明细
控股股东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对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形成资金占用:
1、供应商预付款
公司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将该款项转给控股股东鼎胜集团以实现资金占用。通过该等方式,控股股东形成资金占用金额共计 11,535.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占用金额 占用起始日 归还日 占用天数(天) 是否归还本息
1 5,000.00 2018/12/14 2020/12/28 745 是
2 5,000.00 2020/1/13 2021/4/14 457 是
序号 占用金额 占用起始日 归还日 占用天数(天) 是否归还本息
3 1,535.00 2020/4/3 2020/12/28 269 是
合计 11,535.00
2、签发华东三省一市汇票
公司或子公司签发华东三省一市汇票并最终背书给控股股东,后由控股股东向银行托收,形成资金占用。通过该等方式控股股东形成资金占用共计 83,000.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占用金额 占用起始日 归还日 占用天数(天) 是否归还本息
1 10,000.00 2020/3/12 2020/3/27 15 是
2 7,000.00 2020/4/9 2020/6/1 53 是
3 10,000.00 2020/4/9 2020/6/1 53 是
4 3,000.00 2020/7/30 2020/9/22 54 是
5 3,000.00 2020/9/1 2020/9/22 21 是
6 2,000.00 2020/9/1 2020/12/24 114 是
7 5,000.00 2020/9/1 2020/12/24 114 是
8 5,000.00 2020/11/26 2020/12/10 14 是
9 7,000.00 2021/1/4 2021/4/13 99 是
10 5,000.00 2021/1/5 2021/4/13 98 是
11 10,000.00 2021/1/5 2021/4/14 99 是
12 11,000.00 2021/1/7 2021/4/14 97 是
13 5,000.00 2021/3/2 2021/3/16 14 是
合计 83,000.00
3、代付工程款
公司向控股股东工程供应商支付控股股东所欠款项,形成资金占用。通过该等方式形成资金占用共计 1,000.00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占用金额 占用起始日 归还日 占用天数(天) 是否归还本息
1 1,000.00 2020/6/10 2020/12/31 204 是
上述资金占用本金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均已在 2021 年 4 月
28 日之前归还。
2019 年 12 月前,联晟新材由公司对其持股 50%;2019 年年底公司完成收购
其余的 50%股权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控股股东通过以下方式对于联晟新材形成资金占用:联晟新材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将该款项转给鼎胜集团以实现资金占用。通过该等方式形成资金占用共计 29,300.00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占用金额 占用起始日 归还日 占用天数(天) 是否归还本息
1 4,300.00 2018/10/23 2018/12/27 65 是
2 5,000.00 2019/3/15 2019/6/3 80 是
3 5,000.00 2019/3/15 2019/12/30 290 是
4 5,000.00 2019/3/18 2019/12/30 287 是
5 5,000.00 2019/3/18 2019/12/30 287 是
6 5,000.00 2019/9/12 2020/12/28 473 是
合计 29,300.00
上述资金占用本金在 2020 年末已结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已在 2021 年 4 月 28 日之前结清。
二、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及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一)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
2022 年 4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
证监局”)下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鼎胜新材)(〔2022〕3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局认为,鼎胜实业、杭州轻合金、杭州旭美、杭州左岸是鼎胜新材的关联人,上述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应当予以披露。鼎胜新材未按规定在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期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鼎胜新材也未对 2020 年 3 月 1 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进行临时公告,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鼎胜新材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周贤海给予警告,以鼎胜新材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以鼎胜新材董事长身份处以八十万元罚款,合计处以二百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韦敏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四)对宋阳春、李香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